国家气象局局长:风能太阳能国有各省可借鉴

OFweek太阳能光伏网 中字

  记者:前不久,黑龙江出台了规定,风能、太阳能是归国家所有,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对此您怎么看?

  郑国光: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实际上它的含义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减少一些重复建设,让资源得到共享。

  (黑龙江的法规)是说,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回事。在实践当中让大家看,是不是说气候资源就是要收费,其实没有。

  会否全国推广

  各省根据需要可相互借鉴

  记者:未来黑龙江的这个法律,会不会在全国铺开呢?

  郑国光:因为每个省,人民代表大会都有自己立法的权力,这就要看各个省实际的需要,对不对?也可以相互借鉴,但是要根据自己本省的实际需要。

  记者:气象部门是持着正面态度的?

  郑国光:因为这个立法,和国家的法律没有冲突,我个人持支持态度。

        民间态度

  有“违宪”之嫌

  法学界权威人士表示,该《条例》不但违背了常识,还有违宪之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告诉记者,“《宪法》第九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的归属问题,只是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教授则认为,风能和太阳能并非是矿藏、森林等自然生成的资源,需要现代科学技术进行转化,且这类资源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宜轻易划分为自然资源。

  对此,张千帆认为,地方人大立法考虑到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是个进步,但对《宪法》的解释权,却不在地方人大和政府手里。“根据《宪法》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手中,其他机构、学者等的解释,只能是理解,没有法律效力。”

  “如利益受到影响的主体认为这样界定不妥,应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出解释。”张千帆表示,针对黑龙江的《条例》,如果利益主体主张,则是启动立法审查的一个机会。他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对《宪法》第九条做出解释,明确风能和太阳能的权利归属问题。

  归属权界定荒谬

  民商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在其微博上表示,根据《物权法》,虽然一些无形的自然力(如电力、热能、光线等)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前提条件是这些自然力必须能为人所控制,如天空中无拘无束的空气,火山口散发出的热能等,由于人类无法控制,不能视为民法上的物。

  刘俊海认为,从国外经验来看,风和太阳光即便是财产,也只能是私产,应该根据谁开发谁拥有谁获利的原则,来确定其归属权。

声明: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OFweek观点。刊用本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翻译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侵权投诉

下载OFweek,一手掌握高科技全行业资讯

还不是OFweek会员,马上注册
打开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
  • 长按识别二维码
  • 进入OFweek阅读全文
长按图片进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