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01条款”贸易保护调查的帷幕尚未落下,又急匆匆扬起贸易保护的“201条款”利器。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光伏电池及组件全球保障措施调查作出损害裁决,认定进口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下一步将研究对进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
所谓“201”条款,英文名称US Section201,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进口至美国的产品进行全球保障措施调查,对产品进口增加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作出裁定。USITC完成调查后向总统提交报告并提出措施建议,由美国总统做出最终措施决定。
从过往历史看,美国政府已于2002年3月20日、2017年5月17日和2017年5月31日分别启动了对进口钢铁、进口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进口家用大型洗衣机等三次全球保障性调查。所以,从美国政府当前的态度看,对美国进口全球光伏产品开展“201”调查应为铁板钉钉之事。
目前美国政府拟开展的“201”调查可能比“301”条款更具杀伤力。
其一,不针对特定国家,而是一项全球性的调查,“201条款”不同于一般的反倾销法规,是针对所有国家光伏产品的进口,具有任意性。它不仅增加光伏产品全球正常贸易的不确定性,也无助于美国内光伏产业整体健康、均衡发展,因而“201”调查对整个世界光伏行业的杀伤力要比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大得多,而且随意性更强。
其二,会影响中国及世界光伏产业发展的进程,延缓光伏产业发展步伐,世界及我国光伏企业为抵制美国启动“201条款”,为应对美国调查将会耗费光伏企业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贸易摩擦的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扩大,会阻碍整个世界光伏产业的发展。其三,会对所有非美生产光伏产品带来不利影响,更会扰乱我国光伏企业海外布局,将导致我国对欧美光伏产品出口大幅下降。而且,为应对欧美频繁对我国光伏企业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国内众多光伏企业如天合光能、保利协鑫、晶科能源等纷纷在越南、泰国、印尼等东南亚国家建厂,通过这些国家向美国输出产品,而美国启动“201”调查,会影响到我国光伏企业在海外的产能布局,势必会对中国光伏企业造成严重影响。
显而易见,“201”调查对我国光伏产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比任何一个国家都大。
一方面,我国光伏产业数量大,占世界光伏产品出口的大头。据工信部发布的《2016年中国光伏产业运行情况》,2016年,中国光伏产业延续2015年以来的回暖态势,产业总产值达到336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整体运行状况良好。多晶硅、硅片、光伏电池、光伏组件等产业链各环节生产规模全球占比均超过50%,继续位居全球首位,而“201”调查对中国光伏产业的不利影响不言而喻。
另一方面,我国光伏产品出口本已呈下降态势,“201”调查会使我国光伏产业更加雪上加霜。据中国光伏协会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光伏产品出口总额为140亿美元,同比下降10.4%。且对欧美、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的传统出口市场出口占比均出现不同幅度的下滑,占比下降幅度达到30%,再如2017年上半年,我国对美国光伏组件出口额同比下降96.6%,对德国同比下降96.3%,对荷兰同比下降73.7%,虽然在印度等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出口保持增长态势,但量小贸易额不大,对扭转中国光伏产业出口不利局势难起决定作用。
由此,中国光伏企业应有整体危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对美国政府开展的“201”调查不是被动应付、任其随意宰割,而是主动出击,并进行重新经营战略调查或定位,以扭转当前不利出口颓势,避免光伏产业不致因“201”调查而陷入全行业停产和倒闭的命运。
第一,积极与我国商务部门沟通,共同做好相关应诉准备。一要及时关注美国法规,提高应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应诉能力,争取到最好结局。二要加强企业间相互联合,整合有利资料,利用合理法规,集中力量共同应对,提高打胜应诉赢仗的能力,争取到低关税配额。
第二,开展新的贸易出口战场,将出口转向新兴经济体。除与现有印度、墨西哥、巴西等国继续保持正常贸易之外,可将出口贸易眼光转移到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一些新的新兴经济市场体,尽量将出口贸易做活做大,改变目前中国光伏产业生产大、销量受限的不利局势。
第三,下决心及时调整光伏产能结构,淘汰落后过剩光伏产能,推出高端光伏产能。目前中国光伏产能数量巨大,在国内存在光伏产业生产一个月可供国内用一年的局势,光伏产能实质上已到产能严重过剩的地步,这应引起国内光伏产业的高度重视。
应将光伏产能海外销售与压缩生产产能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一方面,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扩大出口贸易、消除产能过剩现象;另一方面,重新规划产能,限制或压缩新产能,尤其是淘汰过剩之能,加快光伏产能转型升级,将我国光伏产能推向高端,扭转生产大、销量小的不利局势,新兴市场经济体的销量也有一定承载力,且可能随时都有自身开发生产冲击的可能。
唯有加快光伏产能生产结构的合理有效调整,才能从根本上解变中国光伏产能不利被动局面。
作者:莫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