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0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光伏发电项目合理选址、分类管理、用地巡查监管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在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中,《通知》指出,光伏复合项目,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建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方阵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米,桩基列间距应不小于3.5米,行间距应不小于2.5米;场内道路用地应合理布局,可按农村道路管理,宽度不得超过4米;对使用旱地和水浇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光伏支架应采用螺旋钢管桩等新工艺做基础,避免破坏耕作层,严禁硬化地面,严禁抛荒、撂荒。新建渔光互补项目(不含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
在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巡查监管中,《通知》表示,对于布设后1年内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巡查,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要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最后《通知》表明,印发后,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有效期二年。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