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最近出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以下简称“新监管办法”)就是这一战略思维的具体体现,它不仅为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收购提供了明确指导,还预示着中国能源结构的深刻变革。
01 新能源消纳成瓶颈,新监管办法出奇招
在分析“新监管办法”之前,需要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整个大背景环境进行了解。众所周知,中国长期依赖煤炭等化石燃料,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加剧,中国政府向世界宣告了我们坚定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心。中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消费的多元化,降低对单一能源的依赖,提升国家能源安全的同时,也在逐步向清洁低碳迈进。
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上半年,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突破13亿千瓦,历史性超过煤电,约占我国总装机的48.8%。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年我国煤炭消费量增长5.6%,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为55.3%,比上年下降0.7个百分点;风光水核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消费占比为26.4%,如果去掉天然气,仅可再生能源的消费占比将更低。从这两组数据,我们能看出,首先煤炭消费量不减反增,但占比下降,说明我国用电需求增长。其次,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与其消费能力并不能呈正相关关系,说明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瓶颈出现在能源消纳问题上。
尤其随着2021年“整县推进”项目的深入,我国一大批分布式光伏项目应运而生。分布式光伏通常建设在用电侧,其电压等级低,容量也相对较低,所以直接对接配电网,而不像集中式直接流入主电网。随着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暴增,配电网的电压和无功调节会变得困难异常,对电网稳定安全造成影响,因此从2023年开始,电网对部分全额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管理。这是否在预示分布式光伏将遭受打击,国家为了电网安全将抑制其发展?
我们从202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到,李强总理特别强调“加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外送通道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开发利用”,说明集中式与分布式缺一不可。因此,历时17年,“新监管办法”发布,此办法更多的是为分布式新能源发展提供了利好信号。
02 监管办法为何要更“新”,新在哪里?
我国早在2007年7月就发布过《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25号令)(以下简称“旧监管办法”),该文件从当年9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当时的文件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历经17年,“新监管办法”出台,并要求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旧监管办法”。
从文件名称,我们可以看出两处明显差异。第一,责任主体。在“旧监管办法”重点关注电网企业的收购责任和义务,而“新监管办法”不再单一提及电网企业。第二,收购方式。“新监管办法”在“旧监管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性”三个字,意味着责任主体将不再承担100%的收购义务,而是仅承担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的收购义务。
这两处明显更改,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也揭示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阶段已经上升。“旧监管办法”旨在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接入和消纳,全额收购是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而“新监管办法”更注重于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以及电力市场的整体运作,包括电力调度、电力交易等方面,希望通过市场机制来保障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全额收购。说明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正在从依赖政策扶持向市场化转变,这是新能源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03 “新监管办法”给予可再生能源发展新方向
对“新监管办法”进行细剖,我们可以总结出几点:
● 明确适用范围。文件指明: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 明确实施方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 明确责任主体。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这三方成为“新监管办法”的实际执行主体,并且有着明确的责任划分,并强调: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以上的变化和具体内容,我们能够看出,新政策出发点是希望可再生能源得到更好的市场化发展,而不是一味躲在“全额保障性收购”的保护罩内。但保障性收购并不意味着不收购,而是意味着可再生能源企业有了更稳定的市场预期,这无疑将鼓励更多的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同时,它也在潜移默化中推动着技术创新和成本降低,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当然,新政策的颁布并不意味着政府将完全承担市场风险。相反,这一政策更多的是通过提供稳定的市场环境,来激发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内在活力。发电企业仍需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运营效率和创新模式,来应对可能的市场波动。
这样一份政策,是否会给能环宝这样的电站运营服务商带来影响呢?作为一家服务于工商业光伏领域的电站服务企业,基于“三效一体”的运营服务体系,能环宝目前正服务着几十座通过国家备案,正常并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其中八成以上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配电方式,几乎90%以上所发电量均由企业消纳,剩余不到10%的电量符合“新监管办法”中提到的保障性收购条件?。其余部分采取全额上网方式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时间均在2019年前,仍在国家补贴保障期内。并且,用电企业大部分为当地电力公司,对电力调度有着一定的掌控能力,多年来并未对配电网造成冲击,不影响电站的正常并网。
能环宝服务的阳光59号电站实景图
所以,“新监管办法”更针对2021年后大批量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但这样的针对其实是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促进。这些变化旨在规范市场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促进公平竞争,从而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解决瓶颈、扫除障碍。我们也期待伴随新政策的发布,我国2024年在可再生能源领域能够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注: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原文标题 : 全额保障性收购,新监管办法对分布式光伏的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