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电价结算补贴方式 扶持光伏发电发展
按照国家、省、市三级分摊办法,在国家批复山东省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前,2010年投产的地面光伏电站电价为1.7元/千瓦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暂按1.45元/千瓦时结算上网电价,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0.25元/千瓦时;2011年投产的地面光伏电站电价为1.4元/千瓦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暂按1.29元/千瓦时结算上网电价,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0.11元/千瓦时。国家批复我省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后,各级分摊补贴金额另行调整确定。
6月1日起山东省第三次上调电价后,目前该省各市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销售价格仍为0.5469元/度;1千伏及以上为0.4929元/度。各市一般商业用电价格在0.7328元/度至0.6028元/度。各市大工业用电在0.7328元/度至0.5578元/度。
按国家政策执行山东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项目实际上网电量和运行情况及我省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情况测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