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照黑龙江省这一规定,进一步想想,其实可能更恐怖。譬如说,大星期天的,天气晴朗,小民要出去放个风筝,晒晒太阳,是否也要得到气象部门的许可?否则的话,也算是有探测开发风能与太阳能资源的企图?
我们很难想象将风能、太阳能资源划归“国家所有”会是什么情况,那么,我们走在大街上,甚至住在家里,只要沐浴了和风丽日,是不是就侵犯了国家所有权了,偷盗国家财产了?是不是要经国家许可才能享受,是不是还要缴纳阳光税和风气税,才能使用?是不是缴不起这些税,只能躲在阴暗封闭的空间里?这种荒谬的地方立法,等于剥夺了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不知这个无法无据的条例是如何出笼的。
当然,我们相信,这个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主旨并不是为了收阳光税和风气税,不是置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于不顾,而是将气候资源划归国有,用立法的形式阻止民间企业染指气候资源探测开发,以便让国有企业独享。退一步讲,哪怕是民间企业想要进行探测开发,也要跨过许可这个门槛,而光是审批这个门槛,就可以为地方政府开辟绵绵不断的财源。最后,所谓的管理工作都变成了收费工作———资源在手,坐地收钱。而且,风能、太阳能较之矿藏、森林等,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还有比这种一经收为己有,永世不会坐吃山空的办法更绝的吗?
《宪法》未规定风能、太阳能资源国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剧锦文指出,《宪法》并未规定风能、太阳能资源国有。
首先,第一个问题是风能和太阳能是否属于国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显然,《宪法》并没有对风和阳光等自然资源视为国有资源。国家大法之所以不将风和阳光视为国有资源,可能是由于调节和管理这类流动性极大的特殊资源会引发无法想象的巨额社会成本。事实上,世界各国都没有对风和阳光当作国有资源看待的先例。
那么,黑龙江省为什么要针对风和阳光进行立法呢?有一种说法是为了减少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和经济损失数量。我们不妨设问一下,风能和太阳能被开发或不被开发,与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和经济损失数量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如果有人开发出了风能和太阳能并归国有,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和经济损失数量就能减少?不归国有,这类损失就增加?就我国甚至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而言,我们还没有发现任何一个国家拥有对风和太阳的控制能够影响到其对人类造成不同灾害程度的技术。
如果我们撇开那些堂而皇之的说法做一点理性分析的话,我们即刻就会想到“设租”这个词,所谓“设租”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获取一定的超额租金而设立了行业的进入门槛。剧锦文认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可以理解为一种设租。甚至是否能够得到设想的租金还不确定,因为风是流动的,它不会因为在黑龙江被利用了或不被利用,在吉林或其他地方就不能被利用;太阳光也不可能仅照在黑龙江的大地上,而其他地方就整天漆黑。这样,如果一个地方限制对这类特殊资源的开发,那么,他们完全可以选择到其他地方进行开发。这样的法律只能起到限制当地这类产业发展的作用而已。
如果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层面看,风能和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已经被确定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看,国家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各自优势,加速这些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要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而不是相反。的确近一两年,我国的新能源产业尤其是光伏产业出现了过剩的现象,但这不能完全怪罪于企业,不能因此而一股脑地限制这些产业的发展,更不能通过设租方式蚕食它们的发展。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研究这些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探寻影响它们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制定出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如果各地都能从这一立场出发,包括风能和太阳能在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必将在我国获得最终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