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败坏光伏行业名声,利用光伏电站进行诈骗的公司和个人,终究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3月15日正值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而湖北建始县公安局的一则关于《湖北永恒太阳能集团公司丁尚云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通告,在光伏圈炸开了锅……
通告
我局正在侦办湖北永恒太阳能集团公司丁尚云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丁尚云、刘利福、刘春波等多名涉案骨干成员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传销活动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传销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参与人员实施犯罪活动和传销一般参与人员参与违法活动,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触犯《刑法》等法律法规。
二、传销的骨干参与人员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依法从宽处理。
三、传销的一般参与人员应主动配合调查。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款凭据及复印件、与公司往来的银行流水、反映情况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也可以将上述材料通过邮政快递寄往湖北省建始县公安局打击传销专案组(邮编445300)。
四、凡是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的,都应当依法理性进行。煽动、组织人员非法聚集和参与非法聚集均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全力维护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建始县公安局
2019年3月15日
虚假承诺光伏电站超高收益
这一次湖北永恒被查,相关涉案责任人被抓,其实早有预兆。一直以来,湖北永恒就在虚假承诺光伏电站的超高收益。美其名曰建设光伏电站,实则搞非法集资。
(湖北永恒虚假宣传图)
其实,在群众的举报下,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发现了湖北永恒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
早在2018年4月4日,重庆市璧山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已经发布《关于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函》,将湖北永恒太阳能承诺高收益、涉嫌非法集资一事披露出来,并向社会公众提示风险。
当年8月,宜昌市相关部门再次发出文件,要求做好永恒太阳能投资相关情况核查和兑付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湖北永恒太阳能涉嫌非法集资,永恒太阳能公司则承诺:一是严格按照合同兑付云电站收益,二是不在宜昌范围内新增一座微电站。
(通知文件原文)
别有用心之徒利用光伏电站诈骗
除了湖北永恒太阳能之外,在光伏圈内一直就有“南安峤、北永恒”两大著名骗子公司的说法,由于安峤身处天津,又被光伏人称为“光伏权健”。
今年1月中旬,天津安峤就被爆出人去楼空,欠款2000万,用户每年5000元分红泡汤。有消息称:2018年9月份开始,天津安峤不给已收款的经销商发货,也不兑现每年5000元的承诺了,据不完全统计,天津安峤欠款老百姓、代理商、供应商共计近2000万。
早在18年年初,笔者就在某光伏行业论坛上,听到过他们的关于光伏发电结合大数据技术投资模式推荐。当看到宣传单页上写着“用户一次性投资2万元,总收益11万元”的宣传口号时,当时断定是骗局无疑。
其实,只要是一个入行时间稍微长一点的人,就知道在2018年年初,投资光伏电站的最高收益也就是在16%-20%左右,户用光伏电站还会更低,无论是怎样的模式创新,都绝对不可能达到天津安峤所承诺的超高的投资回报率。
可就是这样的骗子公司,仍然堂而皇之地站在台上,毫无顾忌地宣传自己“独创”的投资模式,用虚假承诺的投资回报率企图达到“劣币驱逐良币”的目的。
这种无底线夸大光伏电站投资回报的做法,让老老实实做光伏电站建设的普通安装商心寒不已,在骗局被揭露以后,还让其他光伏人背了“光伏是骗局”的黑锅。
被骗群众的“血泪史”
随着湖北永恒太阳能丁尚云、刘利福、刘春波等多名骨干成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永恒太阳能的非法集资骗局暂时告一段落。
但由于此案涉案的受害者众多,被骗资金数额巨大,诸多的问题还需要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妥善解决。
许多人逼到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地步,身心都饱受煎熬。
(以下为网友关于永恒骗局的留言)
还好,随着“天津安桥”爆雷、“湖北永恒”被查,骗子终究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正如,那句老话所说的:正义可能有时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非法集资的手段和花样层出不穷,但“万变不离其宗”,大多都带有“击鼓传花”和“庞氏骗局”特征,用后入者的钱偿还前面参与者的本金和利息,没有实业作支撑,没有可持续性,容易发生卷款跑路、资金链断裂等风险。
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我们该如何预防类似的非法集资骗局呢?下面分享网上总结的【防止非法集资诈骗“三问”】,希望大家能够将文章转发到朋友圈,或者发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谨防上当受骗和财产损失。
防止非法集资诈骗“三问”
一问: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
在参加集资前,不仅要看它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更要看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件及其许可范围,查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类别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即使是向具有合法金融牌照的机构投资,本息回报也有风险,参与要谨慎,损失须自担。
二问:是否承诺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高额回报的特点,同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回报,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投资,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对于高息理财产品我们要了解他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要审慎投资。
三问: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所谓“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让更多群众上当受骗,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各种头衔和身份证件,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