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报建审批
第六条 报建范围:
(一)所有新建建筑中,总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装机容量大于等于10kW的光伏系统工程均应进行报建审批。
(二)所有既有建筑中,总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装机容量大于等于10kW的光伏系统工程均应进行专项审批。
(三)大中型以上的项目建设前,应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评审。
第七条 报建审批程序:
(一)新建建筑光伏系统报建审批与主体工程报建审批一并进行。
(二)光伏系统工程报建审批所需提供的资料应按附C(竣工备案方法)执行。
(三)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光伏系统工程以及列入国家、省、市、区级示范项目的光伏系统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其它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主自身需要来确定是否应进行招投标。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2019年9月27日